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常基于土地的基准地价,这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的。
如果土地有实际成交价,并且这个价格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出让金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
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按全部地价的40%计算。
划拨土地在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常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如果对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可以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对于1990年以前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这些标准确保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既公平又合理,同时也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