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违建的管理和认定主要属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责任通常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虽然存在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违章建筑认定的信息,但通常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负责单位,而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因此,如果您发现厂房违建,建议首先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拨打当地城建局的举报电话进行咨询,以便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