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判决权原则上由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具体规定如下:
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无需再报请其他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死刑判决。
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死刑外,其他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处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若被告人不上诉,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综上所述,死刑的判决权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死刑案件,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