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6月7日前寄送至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609019753@qq.com。
联系电话:88668586
邮政编码:410013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依法履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安置对象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专账管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相关补助奖励等费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足额存入市、县(市)由财政监管的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征地补偿补助费支付】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补助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因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当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征收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构)筑物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六条【安置补偿方式】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方式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不予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的青苗、花卉、林木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设施(含装饰装修);
(二)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新住宅建成后依法应当拆除的旧住宅;
(五)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等建(构)筑物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必要的装饰装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不增加补偿情形】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增加补偿费用:
(一)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二)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等,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除外;
(三)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但是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基地的手续;
(五)办理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
(六)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将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情况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将前款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补偿标准制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补助面积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本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房屋过渡补助费、购房补助费、花卉苗木移植费、机械拆除费、坟墓迁移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按期倒房腾地奖励等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十条【社会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和待遇保障等。
第十一条【坟墓处理】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亲属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方式处理。
无亲属认领的坟墓,由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认领坟墓的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亲属认领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不动产等登记】 因征收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由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将征收土地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及时将拟征收房屋情况、补偿费用明细、人员安置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收支状况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县(市、区)农业农村、民政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使用土地】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集中安置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参照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网建设规划》
唐国臣任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价格暴涨近400%,美国消费者“惊呆”……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气排球项目(男子中年组)预赛开幕
春风送岗促就业 精准服务暖民心
张家口市万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陕西神木市店塔镇倪家沟村:三维赋能绘就乡村振兴新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