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具体包括以下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和发布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制订计划、作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权力。
组织和管理行政活动的权力。
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
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
对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力。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权力。
行政主体依法对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权力。
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给予奖励的权力。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的权力。
行政主体依法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相对人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力。
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这些职权共同构成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基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