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诉讼的特点主要根据诉讼的类型来划分,不同类型的诉讼有着不同的特点。以下是几种主要形式诉讼的特点:
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包括自诉与公诉:刑事诉讼可以由受害人自诉,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弹劾式诉讼:
"不告不理":诉讼的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神示结果作出判决。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审判一般是公开的,通过言词辩论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
国家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原告和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与野蛮的刑讯、拷问紧密相连。
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混合式诉讼:
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界限分明。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这是比较常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这些特点概括了不同类型诉讼的主要特征,包括诉讼的参与者、诉讼的提起方式、法官的角色、证据收集方式以及审判的公开性等。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