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押法律关系中, 出质人和 质权人是两个核心概念,定义如下:
定义:出质人是指将质押财产(如动产或权利)移交给质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示例:在质押一幅名人字画的情况下,提供名人字画的张三称为出质人,而接受名人字画的李四称为质权人。
定义:质权人是指占有质押财产,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有偿受偿。
示例:在上述名人字画的质押案例中,接受名人字画的李四即为质权人,他有权在张三未履行债务时,对名人字画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总结:
出质人是提供质押财产的一方,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质权人是接受质押财产并有权在债务未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一方。
这种法律关系通过质押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时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