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劳动教养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特别是宪法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是通过行政法规。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执行过程缺乏正当法律程序,许多被劳教人员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和公正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违反了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劳动教养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导致许多不公正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劳教性质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劳教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执法随意性大。
劳教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导致权力滥用和决策不透明。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公正审判的规定。
劳动教养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谋政绩和谋利的工具,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制度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被废除是因为它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不符合国际义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废除劳教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