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权是指 债权人对于债务的特定权利,具体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与破产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这种权利能够简化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费用,并有助于公平清偿债务。
抵消权有以下几个要点: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在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允许。
当事人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则不作这些要求,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在破产程序中,抵消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抵消权为形成权,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综上所述,抵消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权利,能够简化债务清偿过程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抵消权时,债权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满足一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