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情形,要求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预备性工作包括工作前的准备和收尾性工作包括工作后的清理等,这些工作虽不在正式工作时间,但与其工作有直接联系。
这种伤害必须与工作有直接关系,例如在履行职责时遭受暴力攻击。
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确诊。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无论是否受到伤害或失踪,只要是因工作原因,都应认定为工伤。
这种伤害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且职工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
这种情况视同工伤,因为职工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导致死亡。
职工在参与这些活动时受伤,同样视同工伤。
这类职工的旧伤复发也视同工伤。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
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以上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主要情形,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