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工会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可以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工会享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对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享有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享有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依法行使对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会会员有权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并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工会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工会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以及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工会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享有组织工会活动和培训的权利,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并通知工会。
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权利保障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代表、维护、参与、协商、监督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能,确保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