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由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办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应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将确权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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