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具体而言:
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于特殊的工伤情况,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等受伤,可以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鉴定。
面部或体表瘢痕等受伤情况,一般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6个月后进行鉴定。
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等受伤情况,通常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9个月后进行鉴定。
心、肺挫伤等受伤情况,一般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12个月后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工伤发生后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伤者的具体伤情及治疗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而具体的鉴定时间则根据伤情和医生的建议会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尽早提出申请,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