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合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母公司与子公司应使用统一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
母公司与子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母公司与子公司应使用统一的编报货币。
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应将该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体性原则,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视为一个会计主体。
重要性原则,对不影响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业务可以不编制抵销分录。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合并方取得的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被合并的各公司的账务核算应延续到新设合并完成,不再以各该原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日为止。
以上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