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例如修建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学校、医院等,这些项目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情形。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上述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包括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组织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