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留置权只能在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行使,如果债务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物。
债权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合法占有,如果动产是通过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的,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在占有动产时,应当知道或应当预见到该动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如果因重大过失或明知不是债务人所有而占有,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债务必须已到期且未履行,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可产生。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也不能与债权人的其他义务相抵触。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应妥善保管该财产,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确保了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严格遵守这些条件,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