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申请时限,具体如下:
工伤鉴定应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
如果医疗终结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那么应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若在医疗终结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则需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对于特殊的工伤情况,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等受伤情况,可以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鉴定。
面部或体表瘢痕等受伤情况,一般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6个月后进行鉴定。
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等受伤情况,通常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9个月后进行鉴定。
心、肺挫伤等受伤情况,一般需在受伤之日起至少12个月后进行鉴定。
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根据受伤类型和具体情况需在更长时间内进行鉴定。建议尽早提出鉴定申请,以确保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