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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猝死、受伤后保险拒赔怎么破?北京金融法院来 “解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20:59:00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郭聪聪 实习生余姿桦 北京报道

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然而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纠纷也屡屡发生。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典型案例发布会,公布了八起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起涉及外卖骑手职业伤害的保险纠纷案件。

目前,职业伤害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穿透式”审理方式,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进一步厘清了平台企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界限,切实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被认定意外险实际投保人 保险公司最终赔付60万元

在公布的首起典型案例中,涉及一名众包骑手购买“一日险”后不幸猝死,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众包外卖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都会通过平台系统购买“一日险”,保费直接从其跑单报酬中扣除。然而,田某在出租屋内不幸猝死,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以及“猝死情形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条件”为由拒绝赔付。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综合审理后,认定田某为实际投保人。法院认为,虽然田某在保险合同形式上由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但保费实际由田某本人承担,且受益人也是田某本人及其继承人,因此应认定田某为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由限缩保险责任,此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且未向田某本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法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田某家属赔偿60万元保险金。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深入剖析保险交易的实质,明确了新业态劳动者在保险关系中的实际投保人地位,有效避免了平台或合作商利用形式上的合同安排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可并行赔付 法院支持骑手"双重保障"

在另一则典型案例中,众包骑手刘某在送餐途中不幸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前,刘某已通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即新职伤险)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险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刘某已经享受了新职伤险的赔偿,因此“不可重复获赔”。

对此,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职伤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础的职业伤害保障;而商业意外险则属于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其性质与新职伤险截然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并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获得新职伤险赔偿后,依然有权主张商业意外险的赔付。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该判决清晰明确了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可并行赔付的规则,有效避免了保险公司以“重复赔偿”为由推卸赔付责任,切实保障了劳动者能够充分享受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所提供的双重保障。

法官释法:新业态保险纠纷的司法考量

这两起案件集中体现了新业态中职业伤害保险纠纷的典型问题。

首要问题在于明确新业态保险中实际投保人的认定规则。在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模式存在多次分包现象,交易链条被进一步拉长,交易主体数量增多,导致保险产品的交易结构愈发复杂。这无疑加大了在商业嵌套模式下甄别真实保险合同关系的难度。在骑手猝死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情况,最终认定众包骑手为实际投保人。这一判决有效打破了平台通过外包、嵌套等手段规避责任的行业潜规则。

其次,在商业意外险与新职伤险的关系界定上,法官明确指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基础保障,而商业保险则依据合同约定提供额外赔付。法官进一步阐明,新职伤险实际上承担了工伤保险的部分替代作用,并明确表示新业态劳动者在获得新职伤险赔付后,仍有权基于意外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赔付,有力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

这两起案例的裁判不仅切实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指引。北京金融法院高级法官舒翔在典型案例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持续关注新业态保险的新趋势、新问题,以司法智慧助力破解 “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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