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营纳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混合经营纳税的要点: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通常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通常应缴纳增值税。
特例情况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税务机关将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时,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情况下,通常按照较高的税率适用。
纳税人需要对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计算税额。
对于不能分别核算的收入,税务机关将核定其应纳税额。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纳税情况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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