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儿童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流程,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无子女或尚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寄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经济收入及来源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预寄养家庭逐项进行核实,同时考察其他相关条件,作出寄养家庭可行性评估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寄养家庭,可以对被寄养儿童进行两个月的试寄养,以确保寄养家庭能够适应并履行其职责。
试寄养通过后,寄养家庭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寄养协议书》,详细列明双方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孤残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
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并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
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