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赔偿: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费用,如假肢、矫形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致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按照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上赔偿项目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形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