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以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以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的户口迁移政策,特别是针对子女投靠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迁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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