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继的手续如下:
生父母和接受过继的一方需就子女过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包括被过继人的权益保障、抚养责任、继承权等。
双方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提供的证明。
弃婴和儿童需出具的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残疾儿童需提供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