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中标公示期 不得少于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因此,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示期都不得低于3日。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通常为5个工作日,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邀请招标的中标公示期,后者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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