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也称为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诉讼外调解活动。这种调解形式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的委员组成,他们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压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和自愿性。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司法压力,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特色,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