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证人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证人的陈述应尽可能按其本人的语气记录,避免修饰、概括和更改,以保持证言的真实性。
无论是证人的陈述还是询问时的问与答,都应逐句记入笔录,并反映问与答的语气和态度。
确保有两名侦查人员分别进行询问和记录,以互相核对和确认笔录的准确性。
询问结束后,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在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如果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并在书写后立即检查笔录内容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让证人补充。
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有其他人员(如翻译人员)参加,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询问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在笔录过程中,证人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例如案件的性质、被调查的原因以及自己的权益。如果不清楚这些信息,可以在笔录开始前向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询问,并要求解释清楚。
在笔录开始前,证人应明确笔录的目的和内容,确保笔录的内容准确无误,并在需要的时候提出补充或更正。
在笔录过程中,证人应尽量避免签署不明文件,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证人应实事求是,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避免提供不符合实际的信息。
证人在法庭上要准备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律师的质询提问,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清楚就是清楚,不清楚就是不清楚,不要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通过遵循以上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证人笔录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可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