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核阶段,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反映人及证人进行谈话,需履行内部谈话审批程序。
对证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询问,获取证言和信息。
查询被反映人或密切关系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房产、车辆等信息,可通过公安协助查询相关信息。
从组织部门调取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以及查阅复制文件、财务账目、档案等资料。调取个人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书证时,一般提供盖章的复印件并有提供人签字证明。
对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人身、痕迹、物品等进行调查,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
利用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检验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检验、评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对于确需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初核过程中,应综合使用上述措施,根据问题线索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提高初核效率和质量。同时,初核工作应遵循一定策略,如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先小后大,确保初核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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