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加价通常被视为 合同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酒店在消费者已经成功预定并到店时临时加价,这违反了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按照预定价格履行合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酒店退还已支付的住宿费用,并赔偿因加价造成的损失。
此外,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而住宿、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属于自由竞争状态,一般适用于市场调节价,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因此,酒店临时加价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继续履行,若酒店拒绝履行,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已付款,或返还双倍定金,并赔偿另行订房导致的差价损失。
综上所述,临时加价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首先与酒店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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