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以以下方式出资:
1. 劳务
2. 信用
3. 自然人姓名
4. 商誉
5. 特许经营权
6. 设定担保的财产
股东出资的其他注意事项包括: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股权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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