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是指 就专利局准备授予专利权的初步决定提出不同意见,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的专用文书。根据我国《专利法》(1985年版)第41条的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法向专利局就该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当将异议书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可视为撤回。
异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包括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法定地址、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
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代理登记号码。
说明异议对象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姓名,并应说明专利公告的日期。
应用最简洁的文字,提出确凿依据,以说明异议理由。
异议书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并由专利局将副本送交申请人,以便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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