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
未采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非法处理、倾倒或储存危险废物。
自动监测设施未按规范运行或数据弄虚作假。
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
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违反上述行为的,可能会面临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甚至拘留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