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应该签订的是 劳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再次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务报酬、医疗、劳保待遇、保密义务、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双方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是受到《民法典》的约束。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建议视为自然终止。此外,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属于《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和效力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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