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贷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网络贷款信息披露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出借人能够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信息进行披露。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校园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应遵守《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校园贷中如果涉及高利问题,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审核其借款利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是否超出了36%,如果超出即为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高利贷部分可要求放款人返还。
关于校园借贷的行为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和欺诈行为,促进校园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