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逾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承包人持续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此外,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或者发包人未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在对方停止付款后逾期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参考条款:
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总结,应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核确认后15日内汇总,并在送交发包人后30日内完成。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竣工结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