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行为论(Finalismus)是一种 以行为的目的性作为行为本质的行为理论。该理论的首创者是德国刑法学者威尔泽尔·H.(Hans Welzel),他提出这一理论后,得到了德国和日本学者的进一步发展。
目的行为论的主要观点包括:
行为是行为人在现实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
行为是行为人基于已掌握的因果性知识,预定自己的活动的可能去向,并据此设定一定目标,为达到此目标而继续其有目的性的活动。缺乏目的性就不构成行为。
目的行为论否定以往以“故意”作为责任条件的思想,认为“故意”是行为本质的要素,即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主观的违法要素。
目的行为论主要包含了三大哲学思想,即物本主义存在论、新康德主义和实证主义。
目的行为论在现代刑法学中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构成要件理论和责任理论方面。它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和意志在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为理解刑法上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尽管目的行为论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一些批评。例如,有学者认为,用目的行为论来解释过失犯的行为性质较为困难,因为过失犯往往缺乏对结果的预见和目的性。
综上所述,目的行为论是一种以行为的目的性为核心的行为理论,它试图通过强调意志和目的在行为中的核心地位,来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刑法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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