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是指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主营业务外,还从事了与主营业务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兼营的纳税方式如下: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时,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这样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例如,一个餐厅如果同时经营饮食业和娱乐业,娱乐业适用的税率高达20%,那么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外负担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如果能够将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开核算,那么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既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那么这两部分应当分别计算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未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那么这些项目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一并征收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
如果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是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那么这些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建议
分别核算:企业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以便合理避税。
咨询税务:对于具体的税务处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符合最新的税务法规。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