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
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因此,不能背书的票据包括: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建议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应当严格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