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基于以下原因成为公民、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选择:
并非所有公民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制度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补充和扩张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能因时间、精力、专业知识或地域限制无法亲自处理所有事务。代理制度使得这些公民能够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由于法人的业务广泛性和复杂性,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也常依赖于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表示设定权利和义务。代理制度允许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意思表示,从而充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并实现了意思自治。
在市场经济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法律设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如果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故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成为必要。
代理制度通过上述功能,拓展了民事主体的能力范围,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