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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恢复探望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16:45:43    

恢复探望权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请求:

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证明中止事由消失: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之前导致探望权被中止的情形已经完全消失,例如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已经不存在。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审查所提交的证据,确认中止探望的事由确实已经消失。

恢复探望权:

一旦法院确认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将依法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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