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运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非法运输生猪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跨省拉猪被逮住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生产、运输的规范检疫和疫情防控。
关于冷鲜猪肉跨省调运、检疫等其他规定,请咨询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跨省运猪主要涉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农业农村部门也负责相关检疫和疫情防控。建议在进行跨省运猪时,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