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分居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暂时分开居住,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并且满两年。如果分居期间有和好或者共同居住的情况,分居时间需要重新计算。
分居可以表现为双方分房居住,各不相干,即使仍然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但已经分开生活。
认定分居的证据可以包括签订《分居协议》、向另一方发《分居声明》、居委会证明、书面分居文书等。
综上所述,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分居时间需要连续计算,从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算,直到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为止。因此, 分居满两年是指从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持续到提起离婚诉讼的当天,时间必须满两年且连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