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结婚时没有领取结婚证,离婚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双方是否已经补办结婚登记。以下是两种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解决方法:
如果双方的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这种情况被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愿意,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或者无法找到当时的登记资料,那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的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领取结婚证,则不被视为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如果双方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时,如果结婚证丢失或找不到,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补办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办,或者申请开具婚姻登记证明,然后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和现有法律框架,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差异和最新法律变动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