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回理由应当基于真实且合法的情况进行书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撤回理由及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可以被撤销。这同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一依据同样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如果商标是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该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
如果注册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例如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权或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也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除了上述理由外,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撤回商标申请,例如双方协商转让不成等,也可以提出撤回申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在撰写商标撤回理由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支持或建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