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也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信访人在采取上述步骤时,应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