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前,行政机关要送达决定书,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三日前,行政机关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确保代履行过程合法合规,第三人按照要求履行义务,且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代履行的结果。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在代履行后可向义务人收取。
这些步骤确保了代履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