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时,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以下几种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如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离任、辞职或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犯罪情节严重的,不是给予处分,而是予以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这些处分措施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涉及的具体规定而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