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刑期 = 判决刑期 - 先行羁押的期限
例如:
某人被判处拘役30天,判决前被先行羁押了10天,那么实际需要执行的拘役刑期为20天(30天 - 10天)。
某人被判处管制30天,先行羁押10天,则实际执行管制10天(30天 - 10天×2)。
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前被先行羁押了180天,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365天 - 180天 = 185天。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判处刑罚时,先前羁押的期限能够相应折抵,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