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作废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逾期送达。
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依法和依约定允许的除外。
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处理标书作废的情况时,招标人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废标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包括:
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招标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以便他们了解具体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招标人应详细说明废标的原因,以便投标人了解问题所在,并在未来的投标中加以改进。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因投标人数量不足或程序问题导致废标,招标人可以从其余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建议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时,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所有内容符合要求,按时提交所有必需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被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