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 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承认。具体来说,自认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自认仅涉及对不利于自己的实体事实的承认,不包括对诉讼请求、证据或程序事项的承认。
自认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例如当庭陈述、书面材料中的承认等,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例如不作为的方式。
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庭审过程中、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一旦当事人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再对该事实进行举证,法院也必须予以认可。自认的事实直接成为裁判的基础,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自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作出的,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承认,这种承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并直接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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