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丢失后,其户口在 两年后可以注销。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失踪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之后可以注销户口。
如果失踪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然后注销户口。
注销所需材料:
申报义务人需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失踪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小孩丢失两年后,其家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然后凭法院的判决或宣告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